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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进一步规范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发布时间:2023年03月30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为进一步规范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畅通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渠道,河南出台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从制度层面对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进行全面系统规范。《经办规程》对各环节业务办理流程、受理规则、资金划转等进行了统一,更便于经办操作。参保职工或参保失业人员在省内流动不再办理转移失业保险关系和费用,直接在新就业地参保即可,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参保职工跨省流动就业的,失业保险关系和费用随之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但在转出地参保缴费不满1年的,只转移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费用。失业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可以通过国家社保公共服务平台、掌上12333APP、电子社保卡等渠道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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