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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师政策法规: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发布时间:2009年11月30日|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第五条、审计部是公司专职内部审计机构,是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的执行机构。
  第六条、审计部在业务上向董事长及审计委员会报告,在行政上向总经理报告。(此条符合实务公告1110-1:组织的独立性:职能上应对董事会报告工作,在行政上向执行层报告工作)
  第七条、审计部根据公司发展规划,逐步建立多层次、多功能等内部审计体系。
  公司下属单位可视情况设置内审机构或内审专员。下属单位的内审机构或内审专员接受公司审计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确保其规范、有效地发挥审计职能。
  第八条、审计部应配备符合工作要求的内部审计人员,作为一个整体应该拥有或获取履行职责所需的知识、技能和其他能力。
  审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专业能力、审计经验及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沟通的人际交往能力,以保证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人员应通过职业后续教育和培训来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九条、审计部长的任命、替换或解职,应由董事会一致同意之后确定。内部审计人员的任命、替换或解职,应由董事长在考虑审计委员会的意见之后正式作出。
  第十条、内部审计活动应该独立。
  审计人员不得以任何决策制订者的资格参加被审计单位的实际经营管理活动,以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
  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经营上应没有利害关系;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身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内部审计在确定审计范围、实施审计及报告审计结果时,应不受干扰和控制。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并以专业熟练性和应有的职业审慎性开展审计业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正直、客观、勤勉、保密和适任。必须依法审计,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工作认真,仔细负责;廉洁奉公,不徇私情;保守秘密、忠于职守。
  第十二条、审计人员应恪守保密原则,对其为进行某项审计而收集到的任何信息的机密性予以尊重、保守秘密,并只应在进行审计所必须的情况下才适用该信息,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不得向被审计单位及其人员或其他人员提供、展示、透露审计工作记录文件、其他审计人员的意见及未经认可的审计结论和审计意见等。
  第十四条、审计部和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和公司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内审人员执行职务,不得对其进行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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