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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好经济法,个人也能当老板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24日|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知识点:

1.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当投资人申报登记的出资不足以清偿个人独资企业经营所负的债务时,投资人就必须以其个人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企业债务。

3.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是非法人企业。由于企业和个人融为一体,企业的责任就是投资人个人的责任,企业的财产即是投资人的财产,因此不是法人。个人独资企业没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是指个人独资企业不能以企业财产单独承担债务。个人独资企业虽然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却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4.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这里讲的自然人仅指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并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

例题·单选题]下列人员中,可以成为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是( )
A.美国公民甲,在中国居住达10年以上
B.美国公民乙,一周前取得了中国国籍
C.中国公民丙,正在停职反省的法官
D.中国公民丁,即将退休的财政局科长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为一个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人员,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5.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根据规定,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

注意:①投资人申报出资的意义主要是区别不同财产的性质,以便确定财产清偿顺序。②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③如果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作为出资的家庭共有财产就要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一规定与《物权法》对共有财产的规定是一致的。

6.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注意:如果第三人在有关经济业务交往中,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串通,出现故意损害投资人利益的行为,则不属于“善意”。

7.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①。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②。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2)所欠税款;(3)其他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③。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也就是说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债权人在5年内仍然可以向原投资人行使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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