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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审计理论与实务辅导:审计组织与法律责任(7)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28日|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第三节 社会审计组织

一.社会审计组织的设置

  从事社会审计工作的组织形式为会计师事务所。

  二.社会审计组织的业务范围

  (1)审计业务

  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及其他事项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并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

  (2)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业务

  设计财务会计制度,培训会计人员;担任会计顾问,提供会计、财务、税务和其他经济管理咨询;代理记账;代理纳税申报;代办申请注册登记,协助拟定合同、协议、章程及其他经济文件;资产评估;参与进行可行性研究。

  三.社会审计组织的权限

  对国家机关委托 办理的审计、查证、鉴定、验资等事项,根 据业务需要,会计师事务所有权查阅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业务现场和设施,向与委托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索取 证明材料。对其他人委托办理的业务,由委托人和事务所在委托书或书面协议中约定有关查阅账目、文件、资料和核查资财的权限。

  社会审计组织向委托人提交审计、查证、鉴定、验资报告,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社会审计人员在执行业务中,如发现委托方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有违纪行为,应当在出具的报告中提出。对委托人示意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有权拒绝出具有关报告。社会审计人员对执行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四.社会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对社会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规定

  2.证券法对社会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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