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审计师考试考试高分突破辅导(2)
第四章
(一)财政法概述
1 .了解财政法的涵义、原则和特征
2 .了解财政法的体系
(二)国有资产管理法
1 .掌握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
2 .掌握国有资产评估管理
3 .掌握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制度
(三)预算法
1 .掌握预算法的基本原则
2 .掌握预算管理职权和预算收支范围
3 .掌握预算编制
4 .掌握预算审批和备案
5 .掌握预算执行和调整
6 .掌握决算的编制和审批
第一节: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以及国有资产的评估管理
1 .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原则
国有资产是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形成的资产。产权界定应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在界定过程中,既要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及经营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又不得侵犯其他财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情形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产权界定:
(1)与外方合资、合作的;
(2)实行股份制改造和与其他企业联营的;
(3)发生兼并、拍卖等产权变动的;
(4)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创办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的;
(5)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认为需要界定的其他情形。
2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
国有资产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人员根据特定的评估目的,按照一定的评估原则、标准、方法和程序,对国有资产的市场价值进行评定估算的活动。
国有资产的占有单位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1)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3)合并、分立、清算;
(4)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5)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6)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7)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8)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第二节:转让价款支付与转让收益的处置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制度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三节:预算法的基本原则
预算法的基本原则
(1)一级政府一级预算原则
(2)收支平衡原则
(3)分税制原则
第四节:预算编制
掌握预算编制的一般规定和要求
第五节:预算、执行和调整
预算执行和调整
(1)预算执行的一般规定
(2)预算收入的管理
(3)预算支出的管理 预算调整是指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人,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人,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部分变更。各级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
第六节:决策的编制和审批
决算的编制和审批
决算草案由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时间编制。决算草案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编制的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结果。
财政部应当根据中央各部门决算草案汇总编制中央决算草案,报国务院审定后,由国务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