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审计相关专业知识:票据法和证券法(5)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1.物的抗辩
物的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本身所存在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因抗辩事由是基于票据这个客观物体而发生的,故称物的抗辩;又因该抗辩事由可以对一切持票人提出,所以又称绝对抗辩。包括:
(1)票据无效的抗辩,如欠缺票据上应记载事项或记载了不得记载的事项;
(2)依票据记载提出的抗辩,如票据未到期,持票人请求付款的地点与票据记载不符;
(3)票据权利已消灭或已失效的抗辩,如已付款或该票据已被作出除权判决等;
(4)否定票据行为有效性的抗辩,如行为人无行为能力、无权代理等;
(5)票据系伪造或变造;
(6)票据权利因时效而消灭的抗辩。
2.人的抗辩
人的抗辩又称相对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仅可以对特定的票据债权人提出的抗辩。这类抗辩是基于票据当事人之间的特定关系而产生的,只能对特定的票据债权人行使。当持票人发生变更时,这种抗辩便被切断,债务人不得再以原来的事由对新的债权人行使抗辩。按照抗辩人的不同,人的抗辩可分为两类:
其一,一切票据债务人均可以对特定债权人行使的抗辩。包括:
(1)债权人欠缺实质上的受领资格的抗辩,如票据债权被法院扣押禁止付款,持票人被法院宣告破产等。
(2)票据债权人欠缺形式上的受领资格的抗辩,如背书不连续。
其二,仅可由特定债务人对特定债权人行使的抗辩。这里的特定债权人与特定债务人是指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直接的关系。包括:
(1)基于基础关系原因而提起的抗辩。如直接当事人间欠缺对价的抗辩,原因关系无效的抗辩等。
(2)基于票据关系原因而提起的抗辩。如直接当事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抵销或债务免除的情形,票据债务人可对持票人行使抗辩。
3.票据抗辩的限制及其例外
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即对于恶意或有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持票人,票据债务人可以自己和出票人或持票人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示例】
1.根据《票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汇票债务人可以对持票人行使抗辩权的事由是( )。
A.汇票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存在合同纠纷
B.汇票债务人与持票人前手之间存在抵销关系
C.汇票背书不连续
D.出票人存入汇票债务人的资金不够
【答案】C【解析】选项ABD属票据的基础原因关系,不涉及票据权利问题,故排除之。票据法第31条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前款所称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题中所说的背书不连续,属于形式上的不连续,此时票据债务人是可以行使抗辩权的。
2.下列各项中,汇票债务人可以对持票人行使抗辩权的事由是( )。
A.汇票未到期 B.持票人前手不依约履行合同
C.背书不连续 D.出票人存入汇票债务人的资金不够
【答案】AC【解析】基于票据本身内容而影响票据权利实现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任何持票人;因票据的基础关系而进行的抗辩则只能对直接相对人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