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办理程序及期限
一、受理程序:
1、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应当出具书面证明,同时注明日期,并加盖本机构专用印章。
二、决定程序: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书面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发证程序:
1、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有效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将申请、受理、核查和决定等全部材料,整理、装订、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