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手机学习
智选
报班
  • 客服热线: 4008-000-428

2011年会计从业资格证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30日|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整理|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6号)明确规定:

第二十条 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

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负责制定并公布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大纲。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主管单位负责制定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

各单位应鼓励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有关2011年会计从业资格证继续教育时间、地点等具体问题请咨询发证机关。

热销商品推荐
学员心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