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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注税行政法律制度 行政处罚程序

发布时间:2011年01月06日| 作者:佚名| 来源:网络综合|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行政处罚程序包括处罚决定程序和处罚执行程序两项。

  一、行政处罚决定程序

  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包括:简易程序、一般程序。

  (一)简易程序

  (1)特征:简易程序适用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违法事实清楚;有法定依据;数额较小的罚款(指对公民处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程序简单迅捷,当场处罚。

  (2)内容:表明身份;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备案。

  (二)一般程序

  (1)特征:适用范围广;较简易程序相对严格、复杂;适用范围上,可与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相重合。

  (2)内容:立案、调查、处理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告知和说明理由、当事人陈述和申辩、送达处罚决定书。

  1.立案。

  应遵守有关时效的规定,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对于在两年以内未发现的行政违法行为,不予立案追究。

  2.调查。

  调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出示证件。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应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检查,不得非法无理阻挠。检查、调查和询问应制作笔录。

  3.审查。

  根据不同的违法情况,分别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和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处理建议。

  4.告知和说明理由。

  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

  6.制作处罚决定书。

  7.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听证程序

  特征:

  1、听证由行政机关主持;

  2、听证公开进行

  3、听证程序只适用于行政处罚领域的特定案件。

  并非所有的行政处罚都适用听证程序,只有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事人申请,才可适用听证程序;

  4、一般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

  5、组织听证是一定条件下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法定程序义务。

  听证程序的内容:听证权告知;听证申请的提出;听证通知;听证的主持与参与;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

  当事人可以以口头形式,也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海关组织听证的,应当自收到到听证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举行听证。

  行政机关应相关当事人的申请在做出举行听证的决定后,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其他相关事项通知当事人。

  听证应由行政机关指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参加人包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其他人员包括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等。

  二、行政处罚执行程序

  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是指确保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内容得以实现的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只能由公安机关依法执行。

  (一)处罚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相分离

  (1)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2)根据规定,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收缴罚款的情形有: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因难的,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时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的,当事人可以拒绝缴纳罚款。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二)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的情形: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被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

  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三、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程序

  (一)移送程序的依据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二)移送程序的要求

  (1)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指定2名或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

  (2)移送决定被批准的,应当在24小时内向同级的公安机关移送。

  (3)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在24小时内转移有管辖权的机关。

  (4)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卷材料。

  (三)异议解决

  行政执行机关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后,认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

  行政执行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法律责任

  (1)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且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2)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和监察该 内 容由 中 审网 校 所属 ww w.a udit c n.com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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