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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审计师审计专业相关知识预习一章一节(2)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3日|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二、法律价值和法律理念

  (一)法律价值

  1、法具有服务性价值

  2、法本身还具有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价值、相对稳定性的价值、使国家权力运用公开化的价值等。

  3、法律才有价值(有用性)可言。

  4、法律基本价值是确认和维护秩序、自由、正义和效益。

  (二)法律理念

  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体表现在:依法治国理念、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理念。

  三、法律的形式

法的形式

制定主体

1.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2.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3.行政法规

(1)行政法规:国务院

(2)地方性法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4.规章

(1)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及直属机构

(2)地方规章:省级和较大的市的地方人民政府

5.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特别行政区的法

6.国际条约

  【示例】

  1.下列各项中,在我国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是( )。

  A.宪法 B.民族自治地方条例

  C.国际条约 D.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答案】A

  【解析】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2.不同法的形式具有不同的效力等级。下列各项中,效力低于地方性法规的是( )。

  A. 宪法 B. 同级政府规章

  C. 法律 D. 行政法规

  【答案】B

  【解析】地方性法规的创制者乃地方权力机关,规章的创制者乃行政机关,立法机关的地位按照宪法是高于行政机关的。

  四、法律体系

  我国主要的法律部门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经济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科教文卫法、资源环境保护法、刑法、诉讼法、军事法等;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有内在联系、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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