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审计师考试审计理论与实务第一章第三节(2)
按审计的内容和目标可以分为:财政财务审计、财经法纪审计和经济效益审计。
(1)财政财务审计是指审计机构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的公允性及其所反映的财政、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所进行的审计,是一种传统审计或常规审计。财政审计的内容是国家审计机关对中央机关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活动所进行的审计;财务审计是国家审计机关、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组织对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活动所进行的审计。财政财务审计的目标主要是:审查和评价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是否合法、合规,同时还需审查和评价这些活动的会计账目和会计报表的真实性、正确性和公允性,查明有无错弊和被审计单位履行受托经济责任的实绩。
(2)财经法纪审计是指审计机构对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严重侵占国家资财、严重损失浪费和其他严重损害国家经济利益等违法乱纪行为所进行的专案审计。审计的主要内容是严重侵占国家资财、严重损失浪费、贪污盗窃、行贿受贿等以及由于失职、渎职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经济案件。 其目的是保护国有财产安全完整,维护企事业单位、所有者、出资人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3)经济效益审计是指审计机构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经营管理活动的经济性和效益性所实施的审计。其审计的内容包括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和管理活动,行政事业单位的资金使用和管理活动,固定资产投资及其管理活动的经济效益情况及影响因素、途径等。 审计目标是侧重于检查和评价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的经济效益性或合理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