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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审计师考试审计知识:审计机关职责权限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3日|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第二节 审计机关的职责、权限

  一、审计机关的职责(共十一项)
  注意:
  (1)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2)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
  (3)审计机关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二、审计机关的权限(共七项)

  注意:
  (1)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2)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3)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转移、隐匿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4)审计机关的处理处罚权分为审计处理权和审计处罚权。
  审计处理的措施有:
  ①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②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③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④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⑤其他处理措施。
  (5)审计机关的建议权包括建议给予处分、建议纠正违法规定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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