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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审计师考试审计专业知识:行政处罚决定与执行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3日|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

  (一)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
  1.查明事实原则。
  2.事先告知权利原则。
  3.保障陈述申辩权原则。
  (二)、行政处罚的程序
  1、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也称当场处罚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l 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也称普通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对有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取证、做出决定的方式和步骤。除可以当场做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处罚都适用一般程序。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听证程序
  听证程序不是所有的行政处罚都适用。
  听证只适用于较重的行政处罚案件,即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在做出前述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听证的具体程序是: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 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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