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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审计师考试审计专业知识: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3日|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即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有三种:
  1.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行政机关所委托的组织
  三、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一)行政处罚的管辖
  1.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
  2.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3.除外原则。如果单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管辖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4.指定管辖。行政机关对管辖发生争议时,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二)行政处罚的适用原则
  1.行政处罚与责令改正并行原则。
  2.一事不再罚原则。行政机关对当事人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但可以依法给予两种以上的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折抵刑罚原则。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罚代刑,放纵犯罪。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拘留1日,折抵刑期1日。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罚款1元,折抵罚金1元。
  4.行政处罚追诉时效原则。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年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如果单行法律另有时效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三)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行政处罚法》规定了三种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1.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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