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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审计师考试审计知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3日|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
  9.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此外,《行政诉讼法》和《解释》还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即国务院、中央军委、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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