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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审计师考试审计知识:行政诉讼管辖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3日|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四、行政诉讼管辖
  行政诉讼管辖是在人民法院系统内确定由哪个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制度,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四种。
  1、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地域管辖
  (1)行政案件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的人民法院管辖。
  3、移送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4、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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