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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审计师考试审计专业知识:票据法(5)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3日|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七、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概念及其种类 ——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付款请求权----指票据债权人请求付款义务人支付票面金额的权利。
  付款请求权是第一次请求权,其主债务人是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及支票的付款人。票据债权人在向付款义务人提示票据行使付款请求权未得到实现时,可以行使追索权。
  (2)追索权----指持票人在不获付款或不获承兑或其他法定原因发生时,在保全票据权利的基础上,向除主债务人以外的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损失的权利。被追索人清偿后,可以行使再追索权。追索权是第二次请求权。

  2.票据权利的取得
  第一,从出票人处取得。
  第二,从持有票据的人处受让票据。
  第三,依税收、继承、赠与、合并等方式获得票据。—没有支付对价,但不影响背书连续
  ▲结论:恶意——没有票据权利
  善意——支付对价,不受前手瑕疵限制
  ——没有支付对价,受前手瑕疵限制。

  3.票据权利的消灭

  4.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票据权利的行使:如请求承兑、提示付款、行使追索权等。
  票据权利的保全: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其票据权利的丧失,依票据法规定所为的行为。如中断时效、作出拒绝证明、提示付款。
  【举例】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了买卖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乙向甲发货,甲向乙付款,乙如约发货,甲向乙签发了一张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为丙企业。如果甲经验收后发现乙发出的货物是伪劣产品,此时的商业承兑汇票是由第三人丙企业承兑的,出票人甲不能直接要求丙企业不支付票据款,此时只能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即,甲企业应先进行申请并提供担保,由人民法院对该票据采取保全措施,该票据可以暂时不兑付,如果合同纠纷中乙企业败诉的,那么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判决乙企业将汇票退还给甲企业。

  5.票据权利的补救——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6.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1)伪造——签章,变造——其他
  (2)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3)被伪造人既不承担票据责任;也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4)对伪造人而言,由于票据上没有以自己名义所作的签章,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5)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足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7.利益返还请求权:指票据持票人因时效或票据记载事项欠缺等原因不能实现票据债权时,对于出票人或承兑人在其所得利益的限度内,请求返还其利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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