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审计师考试审计专业知识:票据法(6)
票据抗辩: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1.物的抗辩:指基于票据本身所存在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可对所有持票人)包括:
(1)票据无效的抗辩,如欠缺票据上应记载事项或记载了不得记载的事项;
(2)依票据记载提出的抗辩,如票据未到期,持票人请求付款的地点与票据记载不符;
(3)票据权利已消灭或已失效的抗辩,如已付款或该票据已被作出除权判决等;
(4)否定票据行为有效性的抗辩,如行为人无行为能力、无权代理等;
(5)票据系伪造或变造;
(6)票据权利因时效而消灭的抗辩。
2.人的抗辩:指票据债务人仅可以对特定的票据债权人提出的抗辩。包括:
(1)一切债务人对特定债权人
A债权人欠缺实质上的受领资格的抗辩,如票据债权被法院扣押禁止付款,持票人被法院宣告破产等。
B票据债权人欠缺形式上的受领资格的抗辩,如背书不连续。
(2)特定债务人对特定债权人
A基于票据基础关系:如原因关系无效
B基于票据关系:如债务抵消、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