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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审计师考试审计专业知识:票据法(6)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3日|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八、票据抗辩——物的抗辩,人的抗辩

  票据抗辩: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1.物的抗辩:指基于票据本身所存在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可对所有持票人)包括:
  (1)票据无效的抗辩,如欠缺票据上应记载事项或记载了不得记载的事项;
  (2)依票据记载提出的抗辩,如票据未到期,持票人请求付款的地点与票据记载不符;
  (3)票据权利已消灭或已失效的抗辩,如已付款或该票据已被作出除权判决等;
  (4)否定票据行为有效性的抗辩,如行为人无行为能力、无权代理等;
  (5)票据系伪造或变造;
  (6)票据权利因时效而消灭的抗辩。

  2.人的抗辩:指票据债务人仅可以对特定的票据债权人提出的抗辩。包括:
  (1)一切债务人对特定债权人
  A债权人欠缺实质上的受领资格的抗辩,如票据债权被法院扣押禁止付款,持票人被法院宣告破产等。
  B票据债权人欠缺形式上的受领资格的抗辩,如背书不连续。
  (2)特定债务人对特定债权人
  A基于票据基础关系:如原因关系无效
  B基于票据关系:如债务抵消、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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