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
手机学习
智选
报班
  • 客服热线: 4008-000-428

2011审计师考试审计专业知识:股份有限公司(1)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3日|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

  一、股份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利机构。适用有限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之一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①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②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资本总额1/3时;
  ③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④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⑤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⑥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份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热销商品推荐
学员心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