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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审计师考试审计专业知识:汇票(6)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3日|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六、汇票的保证、付款与追索权

  1.保证
  (1)保证的概念及其成立
  保证人为出票人、承兑人保证的,应将保证事项记载在票据正面;保证人为背书人保证的,应将保证事项记载在票据的背面或粘单上。
  (2)保证的效力
  票据法规定,保证人在汇票上或者粘单上作出保证后,除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以外,保证人应与被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汇票到期后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付款,保证人应当足额付款。

  2.付款
  (1)付款的效力
  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票据债务人的责任,包括付款责任和担保责任都被解除。付款人付款后即可收回票据,消灭票据关系。
  (2)付款的程序:提示、支付和收回汇票三个阶段。

  3.追索权
  (1)追索权的概念
  追索权----指持票人在汇票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有其他法定原因发生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费用的权利。
  (2)行使追索权的情形
  ▲特殊: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①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③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3)追索对象
  一般情况下,追索对象有严格的方向性,即被追索人应该是持票人的前手,除特殊情况外持票人不能向自己的后手追索。
  (4)追索程序:3日,可对一个或多个追
  (5)追索金额:票据金额、利息及费用
  (6)再追索:已清偿的全部金额以及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清偿日止的利息、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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