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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师考试理论与实务重点:详查法和抽查法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22日|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审计取证方法按照审查经济业务和会计资料的范围大小可分为详查法和抽查法。
  (一)详查法
  详查法是指对被审计的某类经济业务和会计资料的全部内容毫无遗漏地进行全面详细审查的方法。
  详查法不同于全部审计。全部审计是按审计范围大小进行的分类,与局部审计相对。全部审计不一定采用详查法。
  优点:可以有效地查出会计资料中存在的各种差错,不易出现遗漏,收集到完整证据,使审计质量有可靠的保证。
  缺点:必须安排足够的人员和时间才能完成审计任务,工作量大,费时费力,审计成本相对较高。
  适用范围:经济业务比较简单的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比较薄弱的被审计单位,以及可能存在重大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被审计单位,可考虑采用详查法。


  (二)抽查法
  抽查法是指对被审计单位的部分经济业务和会计资料进行检查,并根据检查结果推断总体状况的方法。
  根据确定样本数量和以样本推断总体所依据的方法不同,抽查法可以分为统计抽样法和非统计抽样法(详见第八章)。
  抽查法不同于局部审计。抽查法作为一种审计方法。局部审计作为审计类别的一种,则是按审计范围大小不同对审计进行的分类。局部审计不一定采用抽查法。
  优点:极大地提高审计工作效率,节省审计资源,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缺点:以部分资料的检查结果去推断总体的状况,因而有可能对审计质量产生影响。尤其是对于那些发生频率不高的错弊行为,该方法的运用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抽查法的适用范围:比较广泛,凡对规模较大、经济业务多、内部控制健全有效、会计基础工作较好、组织机构健全的单位进行审计,都可运用抽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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