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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免责事由、连带责任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16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单选)A注册会计师负责审计甲上市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表,并于2013年5月出具了审计报告。下列情形中,A注册会计师不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形是()。
A.已对甲公司财务报表舞弊迹象提出警告并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指明
B.甲公司示意A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实报告,A注册会计师未予以拒绝
C.明知甲公司的财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不实内容,A注册会计师未予指明
D.明知甲公司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企业会计准则相抵触,A注册会计师未予指明

 


【答案】A
【解析】选项A恰当。《司法解释》第七条,选项A的情形属于会计师事务所免责的抗辩事由之一。选项B、C、D都是《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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