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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注协出台新规加强事务所合伙人(股东)资格审查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16日| 作者:| 来源:中注协|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2013年11月15日,《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资格评审办法》经海南省注协五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严格合伙人(股东)资格审查是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完善内部合伙机制的重要环节工作之一,也是保证事务所合伙人(股东)职业道德水平和专业胜任能力,促进行业有序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海南省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资格评审办法》体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一是职责明确。明确了注册委员会负责对申请设立或变更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资格进行评审,秘书处负责注册委员会有关评审的日常工作。二是重点突出。重点关注了拟担任事务所合伙人的注册会计师申请人的职业道德和胜任能力。三是程序规范。审查程序涵盖了申请、受理、调查、评审、公示、出证和备案全过程。要求注册委员会对申请人是否具备合伙人或者股东资格进行民主审议,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基本情况在省注协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秘书处根据调查、审议和公示情况,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出具或者不予出具从事审计业务情况证明的决定。四是贴近实际。增加了申请人执业经历和任职、执业年龄、履行会员义务等需要进行评议的内容。规定了拟担任合伙人(股东)的申请人年龄须在65周岁以内,在事务所具备一定的管理经验且担任项目负责人以上职务,近2年没有转所,若为原事务所合伙人(股东)的,须任职满3年以上等。
 
                                                                    (海南省注协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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