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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确认营业外支出金额

发布时间:2014年01月23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2012年11月5日,甲公司销售一批商品给乙公司,销售价款为15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25.5万元,款项尚未收到。2012年12月31日对该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10万元。2013年2月甲公司将该应收账款出售给银行,售价为100万元。甲公司根据以往经验,预计该应收账款的商品将发生部分销售退回,估计退回部分的货款为5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8.5万元,实际发生的销售退回由甲公司负担。
假定银行对该应收债权不具有追索权,那么,甲公司将此应收账款出售给银行时应确认的营业外支出金额为()万元。
A.7
B.95.5
C.50
D.17

解析:该题选A,应确认的营业外支出金额=[(150+25.5)-10]-(50+8.5)-100=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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