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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

发布时间:2014年02月19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单选)某县一加工企业因账簿不全,县主管国家税务局对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认为核定数额过高,在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企业准备请求法律救济。下列关于企业的做法正确的是( )。
A.加工企业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B.加工企业可以向该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C.加工企业应在复议决定做出后及时缴纳税款
D.加工企业和县主管国家税务局可以在复议决定做出前达成和解

 


【答案】D
【解析】加工企业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应当向其上一级国家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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