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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抵押物转让限制、抵押权顺位以及抵押和租赁

发布时间:2014年02月28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2010年8月3日甲与乙签订租赁合同,将其所有的一幢房屋出租给乙居住,租期一年。2010年10月19日甲又将该已出租的房屋设定抵押与丙签订借款合同,并书面告知了乙。2011年4月19日借款合同到期,甲未能按照约定还本付息。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乙在有效期内仍有权居住,因抵押合同无效
B.乙在有效期内仍有权居住,因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C.乙在有效期内仍有权居住,但应与房屋的受让人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D.乙在有效期内是否有权居住由房屋的受让人决定

解析:该题选B,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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