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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预习:公司法人财产权的限制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14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公司法人财产权的限制

1.对外投资
(1)对外投资的规模
公司章程对投资总额及单项投资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注:
①《公司法》对公司对外投资的规模并没有限制,要看公司章程是否有限制。
②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
③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对外投资的决议方式(2选1)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2.对外担保
(1)对外担保的规模
公司章程对担保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2)对外担保的决议
①2选1
公司为“他人”(非股东、非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②1选1
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大于1/2)通过。
3.对外借款
(1)除非公司章程有特别规定或者经“股东(大)会”的批准同意,公司的董事、经理不得擅自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2)股份有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搞基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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