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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投资审计《办法》上升为《条例》

发布时间:2014年03月27日|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随着四川财政收支额成数倍增长,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政府投资逐年加大,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显得越来越重要。3月20日,《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获得通过,6月1日起实施。

 

  这是四川政府投资审计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早在1999年6月,四川省政府就发布了《四川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施行15年来,对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效益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灾后重建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的开展,审计核减额逐年大幅增长,仅2011至2012这两年,全省共审计资金2411亿元,审减工程价款229.92亿元,平均审减率达9.54%。

 

  但是,审计实践也证明,目前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领域,还存在大量未经批准超规模、超标准、超范围投资,预算编报与执行不真实、不完整,违反招投标和政府采购规定,违规分包、转包,工程质量监管不到位等违纪违规问题。在工程价款结算方面,存在大量工程计量不准确、变更不合规、定额选用不合理、造价高估冒算等问题。

 

  为解决这一系列问题,将原来的《办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出台《条例》势在必行。

 

  《条例》清晰界定了审计管辖范围:“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或总投资比例在百分之五十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明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开展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内部审计监督;国有及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使用由政府部门管理的国外贷款、援助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由政府回购或者收回所有权等项目的审计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需要审计的其他建设项目。参照执行。”

 

  为杜绝审计工作经费与工程审减挂钩不利于审计独立性的原则,《条例》规定“政府应当支持审计机关建立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信息化管理平台,督促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审计机关开展有关工作。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所需经费,本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

 

  为有效解决审计任务繁重与审计力量严重不足的矛盾,《条例》规定审计机关“委托或者组织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聘请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选择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社会中介机构。”

 

  如果没有保留合理比例的工程价款在审计后结算,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前多付的工程款就无法及时追回。《条例》规定“保留适当比例的工程价款,在竣工决算审计后结算。”而且“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审计结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未经审计,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决算”。对“违反有关规定多付工程价款的,责令予以追回。造成损失的、情节严重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条例》强化了责任追究,规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等单位和个人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被审计单位予以追回,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骗取资金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总之,《条例》填补了一系列空白。四川省审计厅负责人介绍,《条例》形成过程中,先后向省级相关部门、各市县征得120余条修改意见。经过系统地补充和完善,更加精炼和成熟,更具有科学性、前瞻性与可操作性。(夏明 青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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