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扩大适用范围
【导读】10月份发布的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通知,扩大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适用范围。
为了促进产业升级并鼓励技术创新,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于2014年9月2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新政策”)。为落实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发布财税[2014]75号文(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75号文”),就新政策的具体规定给予明确。75号文追溯至2014年1月1日起生效。
新政策扩大了现行企业所得税法下允许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适用范围。可以预见新政策的实施可以改善企业的现金流,并增加特定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
75号文的主要内容
根据75号文,某些2014年1月1日后新增的固定资产可以在购入年度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或者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额。其中规定:
1.对6个特定行业1的企业,其在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所有固定资产,可采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计算税前扣除额。
2.对6个特定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其在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在所购年度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
3.对所有行业的企业,其在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在所购年度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采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计算税前扣除额。
75号文中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方法指的是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2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为限,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
除了上述规定,企业拥有的所有固定资产(包括现有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也允许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5号文对企业和行业的影响
在75号文发布之前,企业所得税法允许固定资产在某些情况下采用加速折旧的政策,但由于严格的要求和限制,企业想要享受这一政策通常非常困难。75号文从实质上扩大了可以享受加速折旧政策的固定资产的范围。
总的来说,采用新政策不会改变企业固定资产投资的整体税前抵扣额,其仅是一种时间性差异可以帮助企业改善现金流,因为更多的折旧成本可以在较早的阶段就从应纳税所得额中予以扣除。
注意要点
75号文允许企业灵活的选择是否采用新政策。尽管新政策可以帮助企业改善现金流,但其并非给企业带来额外的税收减免。若企业处于税收豁免期或者拥有未结转弥补的税务损失,他们未必会采用这个新政策,因为对于他们来说减缓折旧速度会更有利。
会计影响是企业管理层另一个需要考虑的问题。企业仍应遵循现行的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折旧进行处理。因此,如果税务下采用的折旧政策与会计下采纳的折旧政策产生差异,就可能导致固定资产税务基础和会计基础的差别。在这种情况下,财务报表可能会有递延所得税的影响。
75号文就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新政策给出了高度指引,但在实践操作中仍有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明确,例如:如何识别研发仪器和设备;如何判断2014年1月1日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例如:是否包含在建工程转入的固定资产);如何认定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历史成本、净现值还是税务上折旧后的价值),等等。预计国家税务总局会进一步出台文件以明确这些问题。企业应关注新政策的发展,并在同一时间,开展与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以了解地方执行规定和程序。
注释
1.6个特定行业指的是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了企业所得税下各类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