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任随意更换审计机构势必形成“劣胜优汰”
2015年全年上市公司更换审计机构达200多起,这其中包括部分业绩不佳或被审计机构出具过“非标意见”的上市公司,其在年报披露前后临时更换审计机构的现象,需引起高度重视。
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常年为某上市公司服务,可能滋生私下勾兑、相互串通的情形,所以需要建立正常的更换机制。依据2003年证监会、财政部《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为IPO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后连续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签字注册会计师已连续为同一相关机构提供五年审计服务并被轮换后,在两年内不得重新为该相关机构提供审计服务。也就是说,审计机构一般五年一换。
不过,虽然法规制度对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有明文规定,但对在哪些情况不允许上市公司随意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似缺乏明确规定。据统计,上市公司变更审计机构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种:事务所合并(更名)、审计时间或地域安排原因、前任聘期已满、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委派审计师该 内 容 由 中审 网校 所 属 ww w . a ud itc n.c om、重大资产重组后重新选聘事务所、上市公司重新招标、上市公司选择低价事务所、上市公司单方面更换、其他不明原因等。其中有些原因值得玩味、甚至暗藏猫腻。
比如,处于财务困境的上市公司更愿意选择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目的或是为了与审计机构串谋粉饰利润,掩盖亏损,防止触碰退市红线等。有人做过统计,此类企业的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相比前任会计师事务所,86.6%出具的审计意见较之前更好。又比如,上市公司重大重组是更换审计机构的一个主要由头,上市公司借口“考虑到业务合作的连续性”,在重大重组过程中新聘的审计机构顺理成章成为今后的审计机构;有的收购资产由于是军工资产、需要审计机构具有保密资质,确实需更换。但有些更换缺少正当理由,再联想到一些收购资产盈利预测“大放卫星”,上市公司、交易对手与审计机构的“合谋”迹象颇为明显。
上市公司随意更换审计机构,有财务专家认为这其实是件劳民伤财的事。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的初次审计,需花费大量人力物力来全盘了解上市公司组织架构、内部控制、经营活动等基本情况,证实资产负债表的期初余额,还要证实某些资产负债表项目的永久自然状态,如固定资产、留存收益等。一旦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新的审计机构需要重新花大量人力物力来重复这些劳动。从整个社会利益的角度来看,审计机构任职时间越长越可以降低成本,在每五年强制更换机制下,其他情况应让审计机构尽量延长服务时间。
针对上市公司随意更换审计机构,此前中注协多次指出,业绩较差且多次变更审计机构的上市公司,可能通过频繁更换审计机构掩盖舞弊行为。2011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方案》第十五条指出,要继续抓住上市公司变更事务所这一关键环节,强化年报审计事前事中监管,通过事前约谈事务所、现场查阅审计工作底稿等方式提醒事务所严控风险。今年以来,中注协分别当面约谈和书面约谈两家具有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提示事务所承接的部分业绩较差上市公司2015年年报审计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
这种敲边鼓的做法,对提醒风险有一定作用,然而仅此还远远不够。2009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规定,具有证券资格的事务所及分所每三年内至少接受一次执业质量检查。笔者建议,对更换审计机构的绩差尤其ST上市公司,必须检查新换审计机构的执业质量。
另外,1996年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聘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有关问题的通知》有不少好的做法,比如上市公司若要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有权向股东大会陈述意见,还可向证监会和中注协提出申诉,证监会和中注协认为申诉理由成立,可建议股东大会予以考虑;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对继任会计师事务所应予以协助,必要时提供有关工作底稿。目前这个文件已被废止,笔者建议证监会在出台新文件时,应充分吸纳上述一些有益规定,不仅要建立强制更换审计机构的制度,更要防止因上市公司随意更换审计机构而形成审计机构“劣胜优汰”机制。
(作者系资深经济研究工作者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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