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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审计厅率先出台服务科技创新意见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21日|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昨日,记者从省审计厅获悉,该厅在全国率先出台《关于创新完善科技经费审计更好地服务我省科技改革创新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要求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在具体审计工作中,破除限制科技创新的旧有条条框框,充分发挥审计在我省科技改革创新中的支持促进和保障作用。《意见》要求如下方面审计要予以支持和认可:对于财政科技项目预算编制不细化,自主调剂使用项目直接费用和结余资金的;自行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科研设备的;利用自有资金投资的科研基建项目未经审批但已备案的;差旅费、会议费开支执行高校、科研院所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开支标准的;用于人员激励的绩效支出占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比例不超过20%,发放参与项目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劳务费;研发团队在鄂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转让收益其分配比例不超过99%,承担省内企业委托研发项目获得劳务收入不超过研发团队使用经费70%;尝试探索建立股权激励机制等。对于中央和我省以后出台的有关科技经费管理制度、规定和办法,也应作为审计评判的依据。

  《意见》强调,各级审计机关在具体审计工作中要以6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和我省“成果转化十条”“高校院所服务企业技术创新十条”作为评判标准,搞好“三个区分”。把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创新工作中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实事求是反映问题,客观审慎地做出审计处理和提出审计建议。(荆楚网-湖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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