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北京高级会计师评审时间安排
2017年北京高级会计师评审时间安排已经公布,网上申报时间2017年6月2日-12日,材料报送时间7月4日-7月6日,答辩时间9月16日-9月30日,服务机构及网址为北京市财政局。2017年起,网上申报时,可以通过申报系统调取有效期内专业课成绩 该内 容由 中审网 校 所 属 w w w . a udit cn.com,提交申报材料时可不提交专业课考试合格证书。
关于2017年度北京市职称评价工作安排的通知
京人社专技发〔2017〕1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人民团体人事(干部)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我市职称评价工作顺利进行,现将 2017年度北京市职称评价工作安排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一)2017年度北京市各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和职称备案等工作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
(二)承担各系列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及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各评审服务机构,须在评审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评审结果报送市人力社保局专技处验收。
(三)中关村高端领军人才高级工程师(教授级)评价工作,3月1日至3月7日网上申报,3月14日至16日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向所属区域推荐委员会办公室(区人力社保局或科技园区管委会)提交申报材料,4月份推荐委员会确定推荐人选,市评审委员会组织答辩评价;高端领军人才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系列研究员直通车评价工作,5月份申报人员向所在单位申报,6月份申报人员所在单位向所属区域推荐委员会办公室(区人力社保局)提交申报材料,7月份推荐委员会确定推荐人选,市评审委员会组织答辩评价,具体时间以市科委和市社科院公布时间为准。
二、申报材料
(一)2017年1月1日起,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为申报职称评审的必备条件,申报时可不提交相应材料。
(二)2017年起,申报考评结合类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人员进行网上申报时,可以通过申报系统调取有效期内专业课成绩 该内 容由 中审网 校 所 属 w w w . a udit cn.com,提交申报材料时可不提交专业课考试合格证书。需要证书的人员,可以持相关材料到市人事考试中心办理。
(三)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部分职业资格(水平)考试安排在每年第三季度实施,相关专业申报人员须在申报年度之前提早参加考试,并在成绩 该内 容由 中审网 校 所 属 w w w . a udit cn.com合格有效期内申报评审。
(四)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人员按要求填写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表,其电子版可从市人力社保局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bjrbj.gov.cn/bsfw/bgxz/rcdw);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评审的人员,须在市人力社保局网站进行网上申报并经初审通过后,由申报系统生成并打印申报表(网址:www.bjrbj.gov.cn/bjpta)。
(五)申报人员打印申请表时,均须使用A4纸,建议双面打印,按要求在申报表指定位置加盖单位公章和人事部门印章(个人档案在人才服务机构存档的需加盖存档专用章),多页申报表须加盖骑缝章;需要提交的有关证件、业绩证明资料等复印件均须加盖单位印章后,按要求提交相关职称评审或考试机构。
三、委托评审
(一)中央在京单位所属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北京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与评审,须经本单位同意并由上级(部委级)人事、职改部门出具相应委托评审函后,可按照北京市职称评审有关要求申报。
(二)对于我市选派的援藏援疆申报人员,可免于论文答辩等要求,直接申报并参加北京市职称评审,或经市人力社保局确认并出具委托函后,参加援助地职称评审。
四、职称聘任备案
(一)各主管单位作为职称聘任备案工作的主体,报送备案材料要详实、准确、完整,按年度统一报送。
(二)使用《北京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备案,由系统打印《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统计表》和各级别备案人员名册纸介材料,按要求加盖主管单位印章,和系统导出的电子版一并报送。
(三)报送材料时需准备高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改革工作方案、任职资格通知书、评审申报表等相关材料备查。
五、其他要求
(一)各评审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价工作,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各系列、各专业申报、破格条件审核材料,规范答辩、评审工作程序,严肃职称评价工作纪律。市人力社保局将加强职称评价工作事中、事后监管,对未按工作要求操作的评审服务机构及不符合申报、破格条件的申报人分别给予取消评审权、取消资格的处理。
(二)北京市职称评审和考试收费工作按照《关于转发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3〕300号)规定标准执行,请各评审、考试服务机构做好收费许可证办理和收费标准公示工作,自觉接受财务审计、物价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北京市职称评审和考试相关政策及申报要求,可根据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内容,咨询附件1-4中公布的相关专业评审服务机构。考试、申报与评审系统使用和技术支持可咨询12333。
(四)北京市职称评审专业分布及职称评审委员会设置以本通知为准。除此以外,未授权其他单位组织北京市职称评审及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