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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真题:简答题(第一批)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30日|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一) 2018年7月14日,甲公司从乙公司购买了办公设备,合计20万元,双方约定以商业汇票付款。7月15日,乙公司签发了一张甲公司为付款人、以乙公司的债权人丙公司为收款人、金额为2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甲公司经提示在汇票上签章承兑。该汇票在交付给丙公司时,丙公司要求甲公司提供保证人。甲公司遂请求丁公司保证,丁公司提出需以甲公司设定抵押为保证生效条件,甲公司承诺设定抵押,丁公司以保证人身份在汇票上签章,并注明“该保证以甲公司提供抵押为生效条件”。丁公司保证甲公司付款,但票据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和保证日期。汇票到期后,丙公司获悉甲公司财务状态不佳,遂直接向保证人丁公司请求付款,丁公司拒绝付款,理由如下:

(1)汇票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和保证日期,保证无效;

(2)甲公司未提供抵押,保证不生效;

(3)即使保证生效,持票人应先向被保证人请求付款,只有在被保证人不具有还款能力时才由保证人款。

要求:

根据上进资料和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丁公司拒绝付款的理由(1)是否成立?简要说明理由。

  (2)  丁公司是否需要承担保证责任?简要说明理由。

(3)丙公司可否直接向丁公司主张票据权利?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1)丁公司拒绝付款的理由(1)不成立。根据规定,保证人在汇票或者帐单上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保证人在汇票或者帐单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因此,汇票未记载被保证人名称和保证日期,并不会导致保证无效。

(2)丁公司应承担保证责任。根据规定,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3)丙公司可以直接向丁公司主张权利。根据规定,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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