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沭县农信社内控缺失一职工5年期间违规放贷侵吞资金累计20余次
4月1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份刑事判决书,山东临沭县农村信用联社(下称临沭县农信社)一职工在任职期间违法发放贷款和挪用资金一案在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宣判。
被告人袁某栋在2017年12月22日因涉嫌犯挪用资金罪被刑事拘留。
经和讯银行梳理,2005年至2010年间,袁某栋涉及的违法发放贷款和挪用资金共20余次。
第一起违法贷款案件发生在2005年4月20日,袁某栋以武某的股金做质押,以宋某的名义办理3万元借款。经袁某栋供述:“我用武某的股金质押过,贷了多少钱我记不清了,主贷人我记不清了,主贷人是武某找的,质押手续是我办的,所有的签名都是我代替别人签的。”
自此以后,袁某栋一发不可收拾,利用相似的手法共计违法办理贷款11起,而其中一部分款项都是袁某栋自己使用,并未发放给贷款人。
经法院审理查明:袁某栋在任临沭县农信社郑山信用社、东盘信用社信贷员期间违法发放贷款共计78.8万元,给信用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77.8万元。
其中一起挪用资金案件发生在2008年7月12日。经证人称:“7月12日我办理了4.5万元贷款,快到期时仅剩2万元未归还,我拿了2万元到东盘信用社给到袁某栋,袁某栋进了柜台转了一圈出来后说行了,还上了,我也没找他要单子就走了。那个时候钱可能就让袁某栋侵占了。”
经袁某栋供述:“贷款还没到期前,客户说先把2万元贷款还上,等过两天再用贷款,我说等贷款到期了我给还上,但是到期了我也没有替客户还上贷款,也没有给客户写条。”
据判决书显示,袁某栋挪用资金共计12笔。
判决书显示:袁某栋在任东盘信用社客户经理期间,将本单位资金以发放贷款的方式挪用给个人使用,共计人民币77.3万元,至案发时61.2万元尚未归还。挪用款项基本用于个人经营以及使用。
最终,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认定,袁某栋犯违法放贷罪和挪用资金罪,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款3万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