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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逼保险机构强化内控银保监会铁腕整治保险中介市场乱象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11日| 作者:| 来源:内控网|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截至2018年年底,保险中介渠道实现保费收入3.37万亿元,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87.4%。可见,规范保险市场秩序,保险中介市场是关键。

 

 

通过银保监会一系列的专项检查和乱象治理工作,目前保险中介市场主体的合规意识有所提升,各类风险得到明显遏制,但仍有部分机构存在内控 该内 容由 中 审网校 所 属 w w w .au dit cn.com管理不规范、线上线下管控尺度不一致等问题。

 

 

在这场整治保险中介市场乱象的持久战中,今年,监管机构不仅紧盯保险中介,同时开始强调保险公司的管控职责,从上下游全面治乱。

 

 

日前,银保监会发布《2019年保险中介市场乱象整治工作方案》,部署2019年保险中介市场乱象整治工作,进一步遏制保险中介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目前整治工作进入自查阶段,各机构正在按照整治工作要点认真对照自查,在自查基础上积极完成整改。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对保险中介市场乱象的整治工作,保险公司的工作量远大于保险中介机构,这也延续了今年以来银保监会对保险中介市场的监管思路,即保险公司必须加强对中介渠道业务的管理。

 

 

 

 

 

压实保险公司管控责任

 

2019年保险中介市场乱象整治工作主要包含三项重点任务,排在第一位的,即压实保险公司对各类中介渠道的管控责任。

 

 

银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回答七个问题:一是是否通过虚构中介业务、虚假列支等套取费用。二是是否销售未经批准的非保险金融产品、存在非法集资或传销行为。三是是否唆使、诱导中介渠道业务主体欺骗、误导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四是是否利用中介渠道业务为其他机构或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五是是否通过中介渠道业务主体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之外的利益。六是是否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未进行执业登记、品行不佳、不具有保险销售所需专业知识的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七是是否串通中介渠道业务主体挪用、截留和侵占保险费。

 

 

“唆使”“诱导”“利用”“串通”……从问题来看,保险中介市场乱象的产生,保险公司难辞其咎。

 

 

“营销员的很多行为无非还是公司导向,源头在于某些公司不良竞争。”一位寿险公司营销员对《金融时报》记者表示。

 

 

某大型寿险公司去年就因市场部、银行业务管理部制作的培训课件含有夸大保险责任的表述,并将之挂于内网,供该公司内外勤及销售人员使用而被银保监会处罚;某银行系寿险公司也因为银保部制作并使用了含有夸大产品收益、利用停售进行虚假宣传内容的课件,遭当地银保监局处罚。从监管机构披露的行政处罚来看,保险公司对营销员的误导现象既存在于大型险企,也存在于小型险企。

 

 

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中介套费,更非鲜见之事。编制虚假中介渠道业务、虚构中介渠道从业人员资料、虚假列支中介渠道业务费用、编制虚假中介渠道业务报告报表……不少保险公司依旧在保费的压力下,通过中介套取费用。

 

 

针对虚构中介渠道从业人员的问题,3月中旬,银保监会先后下发《关于开展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执业登记数据清核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保险公司销售从业人员执业登记数据清核工作的通知》,对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公司中有名无实的销售人员进行数据清核,从源头上清虚。

 

 

“专项整治工作将倒逼保险公司加强内控 该内 容由 中 审网校 所 属 w w w .au dit cn.com管理,从源头上遏制中介市场乱象的滋生。”4月3日,银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部副巡视员施强公开表示。

 

 

排查保险中介业务合规性

 

保险中介市场乱象整治的第二项重点工作,即认真排查保险中介机构业务合规性。

 

 

银保监会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提出四个问题:一是是否通过虚构中介业务等方式协助保险公司套取费用。二是是否销售未经批准的非保险金融产品。三是是否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四是是否按规定对销售人员进行执业登记。

 

 

上述问题,也是保险中介被监管机构处罚的主要原因。从一季度涉及保险中介的行政处罚来看,“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编制或者提供虚假报告、报表、文件、资料”较为普遍。2018年6月至2018年8月,国宏代理通过上海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虚开劳务费发票近247万元,上海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扣除一定费用后,将近241万元返还给国宏代理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上述费用,国宏代理通过“主营业务成本-代理佣金成本”科目列支。

 

 

一位保险中介机构员工对《金融时报》记者说:“羊毛出在羊身上。买车险时赠送的加油卡、购物卡,就从你们的保费中来。这就出现了保险公司通过各种方式套取费用,中介进行协助。”

 

 

可见,治理保险中介市场之乱象,要标本兼治。

 

 

因此,在银保监会启动对中介市场乱象整治工作之前,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车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严禁各财险公司擅自修改或变相修改条款、费率水平;严禁通过给予或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变相突破报批费率水平等;要求各财险公司加强业务财务数据真实性管理,并及时、准确上传相关数据至车险信息平台。短短一个月时间,就有24个地市级机构车险业务被叫停。

 

 

对于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银保监会提出两个问题:一是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否存在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银行理财产品混淆,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将保险产品收益与银行存款收益、国债收益等片面类比,变相夸大保险合同收益、承诺固定分红收益等误导行为。二是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否向保险公司或者其工作人员收取或索要合作协议约定之外的利益。

 

 

对于兼业代理机构的整治工作,监管机构重点在于防止销售误导。记者从银保监会了解到,截至2018年年底,我国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3.2万家,代理网点22万余家。其中,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1971家,代理网点近18万余家。2018年,保险兼业代理渠道实现保费收入1.07万亿元,对总保费贡献为27.7%。

 

 

强化整治第三方网络平台业务

 

 

保险中介市场乱象整治的第三项重点工作,是强化整治与保险机构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保险业务。

 

 

截至2月底,共有155家保险公司和445家保险经代公司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共销售产品约1.5万个。第三方网络平台成为保费收入的重要渠道,不过,并非所有平台都是“持证上岗”,“无证上岗”的不在少数。

 

 

在去年的检查中,银保监会各派出机构发现,目前很多第三方网络平台存在赠送积分、直接返费给投保人或相关人员的行为,涉及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以外利益。

 

 

《金融时报》记者也在第三方网络平台多次看到违规销售行为,比如,贬低同业产品;在线上招揽人气后,在线下开产品说明会进行销售。

 

 

“只有保险机构法人设立的网络平台,才是自营平台,其他均是第三方网络平台。” 施强还重申,第三方网络平台只能从事保险产品的展示说明、网页链接等销售辅助服务工作,禁止非法从事保险重点业务。

 

 

不过,依据“按业务实质纳入监管”的原则,保险中介市场乱象整治工作,也将第三方网络平台纳入其中。针对第三方网络平台,银保监会要求保险机构明确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及其从业人员的经营活动是否仅限于保险产品展示说明、网页链接等销售辅助服务,是否非法从事保险销售、承保、理赔、退保等保险业务环节;是否与从事理财、P2P借贷、融资租赁等互联网金融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存在合作;是否按规定履行对合作第三方平台监督管理主体责任等七个问题。

 

 

对于今年保险中介市场乱象整治工作,《金融时报》记者采访了几位业内人士。一位保险中介人士说:“已经麻木了,自查自纠年年写,市场依旧如此。”当然,也有业内人士认为,现在市场的改变每个保险从业人员都能看得到。整改也需要时间,改变也需要过程,这是一场持久战。

 

 

2019年保险中介市场整治工作重点,对保险公司

 

1.是否通过虚构中介业务、虚假列支等套取费用

2.是否销售未经批准的非保险金融产品、存在非法集资或传销行为

3.是否唆使、诱导中介渠道业务主体欺骗、误导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4.是否利用中介渠道业务为其他机构或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5.是否通过中介渠道业务主体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之外的利益

6.是否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未进行执业登记、品行不佳、不具有保险销售所需专业知识的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7.是否串通中介渠道业务主体挪用、截留和侵占保险费

 

 

对保险 中介机构

 

1.是否通过虚构中介业务等方式协助保险公司套取费用

2.是否销售未经批准的非保险金融产品

3.是否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4.是否按规定对销售人员进行执业登记

5.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否存在将保险产品与储蓄存款、银行理财产品混淆,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将保险产品收益与银行存款收益、国债收益等片面类比,变相夸大保险合同收益、承诺固定分红收益等误导行为

6.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是否向保险公司或者其工作人员收取或索要合作协议约定外的利益

 

 

对保险机构合作的第三方网络平台

 

1.第三方网络平台及其从业人员的经营活动是否仅限于保险产品展示说明、网页链接等销售辅助服务,是否非法从事保险销售、承保、理赔、退保等保险业务环节

2.保险机构是否与从事理财、P2P借贷、融资租赁等互联网金融的第三方网络平台存在合作

3.保险机构是否按规定履行对合作第三方平台监督管理主体责任

4.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客户投保界面是否由保险机构所有并承担合规责任,第三方平台是否存在代收保险费和转支付现象

6.是否在显著位置披露合作保险机构信息、在显著位置披露第三方网络平台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信息披露平台的披露信息,并提示保险业务由保险机构提供

7.是否限制保险机构如实、完整、及时地获取客户相关信息

 

来源: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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