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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017年反贿赂执法数据分析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09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随着中国反贿赂立法的不断完善,各监管机关的执法活动也愈发频繁,呈现出新的执法特点。以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收录的2015-2017年反商业贿赂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诉讼判决和贿赂犯罪刑事判决为基础,我们对中国反贿赂执法的整体趋势、行政及刑事执法特点进行了整理和分析。我们希望通过数据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帮助企业加强对当前合规监管政策的理解,更好地处理各类合规实务问题。

整体执法趋势的数据分析

1. “高压反腐”已成新常态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不移地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扎实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使我国反腐败斗争形成压倒性态势并巩固发展。这一事实也可以从相关的统计数据得到印证:2015年至2017年,我国每年的反腐败执法案件数量均在1万件左右,2016年的数量更是接近15000件,其中不乏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

图 1 2015-2017年反贿赂执法案件数量

2. 东南沿海地区的反贿赂执法相对活跃

从2015-2017年反贿赂案件的累积数量上看,东南沿海地区的执法比西部、北部地区更为活跃。最为活跃的五个省份分别是广东、湖北、四川、河南、安徽,占全国的35%。

图 2 2015-2017年反贿赂执法案件数量地域分布

行政执法的数据分析

1. 江、浙、沪地区的行政执法最为频繁

统计数据显示,上海、浙江、江苏地区的商业贿赂行政执法最为频繁,一些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也多出自这些地区。其中,上海地区的执法活跃程度尤为显著:2017年全国已公示行政处罚案件共有231件,其中仅上海地区就有73件,占比达32%。

图 3 2015-2017年商业贿赂行政处罚案件地域分布图

2. 旧《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的行政罚款多集中在0-6万元,属从轻处罚

旧《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业贿赂的行政罚款幅度为1-20万元。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罚款金额在法定罚款幅度的30%以下的属于从轻处罚,在法定罚款幅度的70%以上的属于从重处罚。

2015-2017年间,在显示罚款金额的行政处罚中,罚款金额在0-6万元之间的商业贿赂行政处罚约占69%,罚款金额在6-14万元之间的约占24%,罚款金额在14-20万元之间的约占7%。可见,大部分反商业贿赂的行政罚款属于从轻处罚。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目前还没有发现依据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贿赂行为作出处罚的案例,但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已将罚款幅度调整为10-300万元。不难预见,未来反商业贿赂的行政处罚案件的罚款金额将大幅提升。

图 4 2015-2017年贿赂类行政处罚案件罚款金额分布

3.违法所得的计算方式不统一,半数以上案件的违法所得低于20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罚款之外的另一项重要处罚措施。虽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规定了计算违法所得金额的基本原则,但执法实践(特别是对行贿方的查处)中,出现了多种违法所得的计算方式:

  • 委托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当事人所获利润进行审计
  • 参考当事人近期的年检报告估算企业经营利润率,或者按照当事人认可的利润率确定违法所得金额
  • 参考当事人审计后的税务报表,估算成本占运营收入的平均比值确定违法所得金额
  • 当事人无法提供成本及税收证明时,可能将营业额算作违法所得

2015-2017年,违法所得金额高于20万元的案件占23%,违法所得金额最高可达8,902,362.3元。但过半数的案件中违法所得金额低于20万元,其余22%的案件没有或无法认定违法所得。

图 5 2015-2017年反商业贿赂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金额

4. 多数当事人没有充分利用听证、行政诉讼等程序进行申诉、抗辩

依据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规定,罚款金额或者没收违法所得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但在2015-2017年的774件商业贿赂行政处罚案件中,当事人实际申请听证的仅有9例。

同时,如果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中关于商业贿赂的认定、违法所得的计算等内容不服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但统计数据显示,每年当事人因不服行政处罚而提起诉讼的案件数量仅占行政处罚案件数量的5%左右。

可见,多数当事人并没有充分利用听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进行申诉和抗辩。根据我们的实务观察,商业贿赂的性质认定、违法所得的计算标准等问题在具体案件处理中有很大的争辩空间。因此,被处罚的企业应更加重视申诉、抗辩的程序权利,切实维护企业合法利益。

图 6 2015-2017年行政处罚与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对比

刑事执法的数据分析

1. 东南地区的刑事执法相对活跃

从2015-2017年反贿赂刑事执法的累积案件数量上看,东南沿海地区的执法比西部、北部地区更为活跃。最为活跃的五个省份分别是广东、湖北、四川、河南、安徽,占全国的34%。

图 7 2015-2017年反贿赂刑事执法案件数量地域分布

2. 打击公职人员腐败仍是刑事执法的重中之重

《刑法》规定的贿赂类犯罪共涉及11个罪名。在2015-2017年的贿赂类犯罪案件中,涉及行贿罪、受贿罪的共有28,336起,约占84%;涉及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共有2517起,约占7%;涉及其他贿赂类罪名的共有3101起,约占9%。行贿罪、受贿罪案件数量占比突出,反映出打击公职人员腐败仍然是当前执法的重点。

图 8 2015-2017年贿赂类犯罪案件的罪名分布

3.贿赂类犯罪的执法趋势是打击行受贿并重

在2015-2017年的贿赂类犯罪案件中,受贿类犯罪所占比例约为64%,行贿类犯罪所占比例约为35%。这表明执法机关对于贿赂类犯罪的态度是既打击受贿,也打击行贿。

2015年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九)》将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修改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以及2016年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行贿罪的起刑点规定为3万元,与受贿罪保持一致,也表明了执法机关打击行受贿并重的执法态度。

图 9 2015-2017年行贿类、受贿类犯罪案件占比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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