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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如何建立治理上市公司造假的反舞弊机制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09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2018年是中国改革开放40周年。自上海证券交易所1990年挂牌起算,以A股为代表的资本资本市场的发展也有近三十年的历史。在三十年的发展历程中,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成为证券市场挥之不去的阴影,从蓝田股份、郑百文、到中银绒业、绿大地,如同长江后浪推前浪,层出不穷。可以说,到现阶段,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已经常态化、标准化了,其舞弊或造假的动因、内在逻辑、常用手段以及外在表现等,已经几乎成了公开的秘密。因此,从整体上改善证券市场上市公司的质量的当务之急,并非对既有造假案例的归纳、总结,也非对增量部分严格把控(IPO审核),而是对潜在财务造假公司进行精准的定位、识别。唯如此,才能肃清、铲除毒瘤,净化资本市场。这一目标的实现,有赖于建立治理上市公司造假的反舞弊 该 内 容由中审网 校所 属w w w . au d itcn .com机制。

        截止目前为止,证监会采取的措施不可谓力度不大,政策规章多如牛毛。但,结果是检验手段的唯一标准。与国外发达资本市场相比较,中国市场虽历经沉浮,但仍然是乱象丛生。整体市值的低迷,与造假企业的泛滥也不无关系。这至少说明:证监会的治理措施即便不是全然无用的,也是力不从心的。以下分别以常规的注册会计师审计和独立董事监督为例,简要分析现阶段治理舞弊的制度设计的内在逻辑问题。

      1、注册会计师审计  

        注册会计师(即CPA)号称经济警察,一直被监管层寄予厚望。根据现行证券监管法规,会计事务所应首先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要对拟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上市公司的年度和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实际上,是要求独立第三方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背书”。但,时至今日,尚未有一起舞弊案例是由注册会计师首先发现的。所有的已经曝光的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要么是管理层内斗而被举报的,要么是现金流枯竭而难以为继,要么是财经记者、职业打假人士揭发。即便是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也是在东窗事发之后;此时,CPA再出无保留意见就是冒天下之大不韪了。可以说,注册会计师专打“死老虎”。

        目前,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聘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字[1996]l号)之规定,“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并在有关的报刊上予以披露,必要时说明更换原因,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由审计聘任由股东大会决定的立法初衷自然不错。若有朝一日,中国资本市场的成熟度可以匹敌发达国家,上市公司的股份高度分散,成为真正的公众公司,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两权分离,通过股东大会决定而聘任的会计事务所自然可以对意欲实现内部控制的管理者形成制约。但,目前在中国上市公司所有者与管理者“二合一”的情况下,股东大会为大股东所控制,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只能听命于大股东,实际上也就是听命于管理者。因此,财务报告审计所要实现的对管理者的监督,无异于与虎谋皮。会计师事务所之于发现财务造假,非不能也而不敢为也。作为“乙方”的会计师事务所,只能听命于作为“甲方”的由管理层控制的上市公司。“食君之禄,分君之忧”,是其理性的选择。当审计机构遭遇财务造假或疑似造假的情况下,为规避自身审计风险而选择辞审已是难能可贵,更多的是选择放任、同流合污出具标准审计报告,甚至为虎作伥、为舞弊行为出谋划策。

      2、独立董事与审计委员会

        至于独立董事以及董事会中的专门委员会(即“审计委员会”),其实面临与注册会计师同样尴尬的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之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监发〔2002〕1号)第五十二条之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第五十四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2)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5)审查公司的内控 该 内 容由中审网 校所 属w w w . au d itcn .com制度”。因此,独立董事的选择权仍然在大股东(进而在管理层)手中,这样的独立董事即便进驻审计委员会,赋予法规所赋予的各项权利,最终也仍然是毫无独立性可言,成为“花瓶董事”。

        针对前述问题,在现有的政策框架之下,笔者对健全治理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反舞弊 该 内 容由中审网 校所 属w w w . au d itcn .com机制建言如下:

      1、合理制度设计,让审计机构从“不敢为”到“不敢不为”

        近年来,证监会加大了对造假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力度。据统计,2017年证监会共开出103份罚单,中介服务机构收到15份罚单,而会计师事务所就收到6份。但,对会计事务所和签字注册会计师的处罚类型,也仅限于没收收入、罚款和警告。会计师事务所的“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许可证”继续保留,负责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也未吊销执业证书。相关事务所和责任人仍然可以通过并所、转所来规避不利后果。因此,在制度设计上,应做到从源头上使得未勤勉尽责的审计机构无处遁形。从经济学上讲,制度设计的目的,在于加大审计机构的违规成本,使其不敢参与舞弊,至少“辞审”。

      2、第三方委托审计

        前文述及,在管理层内部控制之下,由股东大会决定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实际上导致“独立”审计成为mission impossible。如果改由独立第三方委托审计,局面可能会有根本的改观。何为“独立第三方”?各方建言献策者颇多,有建议注册会计师协会增设审计部门,有推荐证监会设立上市公司审计部。笔者认为,如果由行业协会、监管部门作为第三方,则可能制造寻租空间,衍生更多的问题。如果采用去中心化的市场化的手段,更能事半功倍。如,上市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财务报表保险,再由保险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投保的上市公司进行审计。通过上市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同行业)、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同行业)之间在市场中的竞争性博弈来促成发现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良性机制。

      3、增强信息披露的透明度

        舞弊行为无法曝光在阳光之下。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主要优势在于深入到企业内部,通过对企业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基础资料实施审计程序来对财务会计报告发布审计意见。外部人员则只能通过以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的定期报告(年报、半年报)所披露的信息,对目标公司的投资价值进行判断。笔者认为,财务造假公司的相关财务、税务信息,必然在财务报表、账簿层次顾此失彼,露出蛛丝马迹。故,监管部门应当继续加强对拟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监管力度,让信息披露更充分、更阳光,走“群众路线”,让更多具有一定财税知识的专业人士参与到利用公开披露信息打击财务造假的行动中,同时以适当的现金奖励作为辅助激励手段。如,对上市公司前N名客户、供应商的披露要求,至少应从目前的5名扩大到10名,并不得以ABCD代替真实的客户和供应商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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