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与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
并向抵押权人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书。
同一宗地多次抵押时,以收到抵押登记申请先后顺序办理抵押登记和实现抵押权。
(6)有出租权的土地使用者依法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15日内,持租赁合同及有关文件申请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
2.变更土地使用权登记。
(1)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2)企业通过出让或者国家入股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再以入股方式转让的,转让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入股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申请变更登记。
(3)集体土地所有者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兴办三资企业和内联企业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联营合同签订后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4)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即因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一并转移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转让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后30日内(涉及房产变更的,在房地产变更登记发证后15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5)因单位合并、分立、企业兼并等原因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或者在接到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后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6)因交换、调整土地而发生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变更的,交换、调整土地的各方应当在接到交换、调整协议批准文件后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7)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和原抵押人应当在抵押财产处分后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8)商品房预售。预售人应在预售合同签订后30日内,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9)出售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与购房职工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登记房屋所有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10)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抵押合同发生变更的,以及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间,租赁合同发生变更的,以及变更其他土地他项权利的,当事人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11)依法继承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或涉及其他形式的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的,继承人或其他当事人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12)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享有者更改名称、地址和依法变更土地用途的,必须依照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二)土地注销登记
(三)房地产产权登记
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屋,都必须到房屋所在地的市、县级房屋管理机关登记。
同一宗地多次抵押时,以收到抵押登记申请先后顺序办理抵押登记和实现抵押权。
(6)有出租权的土地使用者依法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在租赁合同签订后15日内,持租赁合同及有关文件申请土地使用权出租登记。
2.变更土地使用权登记。
(1)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2)企业通过出让或者国家入股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再以入股方式转让的,转让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入股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申请变更登记。
(3)集体土地所有者将集体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兴办三资企业和内联企业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联营合同签订后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4)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即因买卖、转让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一并转移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转让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后30日内(涉及房产变更的,在房地产变更登记发证后15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5)因单位合并、分立、企业兼并等原因引起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在合同签订后30日内或者在接到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后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6)因交换、调整土地而发生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变更的,交换、调整土地的各方应当在接到交换、调整协议批准文件后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7)因处分抵押财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和原抵押人应当在抵押财产处分后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8)商品房预售。预售人应在预售合同签订后30日内,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9)出售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与购房职工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登记房屋所有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10)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抵押合同发生变更的,以及土地使用权出租期间,租赁合同发生变更的,以及变更其他土地他项权利的,当事人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11)依法继承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或涉及其他形式的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变更的,继承人或其他当事人应当在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申请变更登记。
(12)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享有者更改名称、地址和依法变更土地用途的,必须依照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二)土地注销登记
(三)房地产产权登记
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屋,都必须到房屋所在地的市、县级房屋管理机关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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