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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审计师考试审计专业知识:行政处罚设定

发布时间:2012年01月13日|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二)行政处罚的设定
  1、法律设定权
  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行政法规设定权
  (1)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即行政拘留)以外的行政处罚。
  (2)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做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做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3、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
  (1)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2)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做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做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4、国务院部委规章的设定权
  (1)国务院部委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做出具体规定。
  (2)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部委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3)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0元;超过上述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5、地方规章设定权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一般称为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做出具体规定。
  (2)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地方政府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规定。
  除法律、法规、规章可以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设定行政处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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