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审计师考试审计理论与实务:国家审计(7)
审计管辖范围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财务收支的项目审计权限的分工。
审计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据《审计法》及有关规定所确定的审计管辖和分工范围开展审计和审计调查工作。
六. 国家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1.审计法
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 法》,并于199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06年2月28日,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 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审计法的决定,决定自 2006年6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共分七章,即总则、审计 机关、审计机关职责、审计机关权限、审计 程序、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五十四条。
2.《审计法》对国家审计人员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
特点:
①它是国家审计的法律责任,不包括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的法律责任,是在国家审计监督过程中发生的与审计机关 履行审计监督职能密切相关的法律责任;
②它是因实施审计监督产生的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相关当事人是法律责任的主体,包括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的直接责任人和国家审计人员;
③它是以行政责任为主的法律责任,也包括相应的刑事责任,但不包括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