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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诉讼期间

发布时间:2014年02月07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2008年4月1日A企业与B银行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1年。A企业在2009年4月1日借款期限届满时不能偿还借款本息,2009年5月10日B银行向A企业提出偿还贷款本息的要求,当日遭到A企业拒绝,则银行对A企业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
A.2009年5月10日~2011年5月10日
B.2009年4月1日~2011年4月1日
C.2009年5月10日~2010年5月10日
D.2009年4月1日~2010年4月1日

解析:该题选A,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2009年5月10日B银行向A企业提出偿还贷款本息要求的行为能够引起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从中断事由结束的当天重新计算。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是2年,即2009年5月10日~2011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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