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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费”并入工资计算扣税

发布时间:2014年07月31日| 作者:佚名| 来源:南报网|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导读】税务人员提醒纳税人,企业按照相关部门标准发放给职工的高温费支出,属于职工福利费范围,可以在职工福利费中扣除。

   王小姐在一家建筑安装公司做行政,每月除去养老保险等费用后,拿到手的固定工资为3500元,不交个人所得税。这个月王小姐拿到手的工资少了6块钱。王小姐有点郁闷,自己也没有迟到早退,也没有出现工作错误,为什么工资少了?原来,这个月公司统一发放了每人200元的高温费补助,王小姐工资少了,是被扣了税。

   税务人员解释,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因此,职工在从任职单位取得的高温费、降温费等名目的夏季防暑降温补助,应当全额并入发放当月的工资中,按“工资、薪金所得”税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由于王小姐这个月工资加上高温费补助除去养老保险等费用后的所得为3700元,减去扣除标准3500元,计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元。如果王小姐的月工资加高温费除去养老保险等费用后的所得低于3500元,是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税务人员提醒纳税人,企业按照相关部门标准发放给职工的高温费支出,属于职工福利费范围,可以在职工福利费中扣除。年度汇算清缴时,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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