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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政府支付义务纳入政府财务报告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08日| 作者:| 来源:|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日前,财政部发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

  该操作指南明确指出,在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建立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的政府支付义务应纳入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为科学规范地推广运用PPP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制定了本指南,其适用于规范政府、社会资本和其他参与方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识别、准备、采购、执行和移交等活动。本指南所称社会资本是指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境内外企业法人,但不包括本级政府所属融资平台公司及其他控股国有企业。

  财政部要求,项目合同中涉及的政府支付义务,财政部门应结合中长期财政规划统筹考虑,纳入同级政府预算,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执行。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和项目实施机构应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支付台账,严格控制政府财政风险。该操作指南还特别要求,在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建立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中的政府支付义务应纳入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同时,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监督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履行合同义务,定期监测项目产出绩效指标,编制季报和年报,并报财政部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备案。

  另外,项目移交完成后,财政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产出、成本效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应用等进行绩效评价。

  本操作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来源:中国会计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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