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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流程中通常需要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几个时间节点

发布时间:2018年10月20日| 作者:佚名| 来源:《中国注册会计师》2018年第10期| 点击数: |字体: 小    |    默认    |    大

在企业破产清算流程中,可能会涉及到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时间节点一般有以下几个:

(1)企业遇到严重的经营困难,资金链断裂,企业需要判断是否应当主动提出破产申请时,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称之为“企业自查审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债务人申请破产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等材料。按照此项规定,债务人应当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称之为“提出破产申请日审计”。

(3)在企业破产申请被法院裁定受理后,破产管理人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债务人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称之为“破产申请法院裁定受理日审计”。

(4)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一般需要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债务人自破产申请裁定受理日至破产宣告日之间的财务状况变化及经营成果进行审计。称之为“破产宣告日审计”。

(5)法院裁定破产人终结破产程序后,破产管理人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其编制的破产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称之为“破产清算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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