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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免征 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年02月06日| 作者:佚名| 来源:|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0年第11号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现就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进入医疗器械应急审批程序并与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相关的防控产品,免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对进入药品特别审批程序、治疗和预防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感染肺炎的药品,免征药品注册费。

  二、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

  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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