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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注会考试《税法》复习资料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08日| 作者:佚名| 来源:转载| 点击数: |字体:    |    默认    |   

增值税征税范围

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

注意:视同销售的4—8项行为中,都应按同类产品售价(无售价按组成计税价格)作为增值税的计税销售额,同时以相同的数额作为所得税的计税收入,填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第1行,作为计算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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