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审计师考试考试高分突破辅导(4)
第六章公司法概述
1 .掌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涵义、特征和区别
2 .掌握公司的设立
3 .掌握公司的注册资本及股东出资
4 .掌握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
5 .掌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6 .掌握公司的财务会计
第一节:公司法概述
公司法概述:
1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涵义、特征和区别
我国公司法所称公司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特征:
(1)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超过限额不再负责。
(2)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3)股东人数为 50 人以下,股东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仅为 1 人。
(4)不能发行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具有两个特征:
(1)股份等额性;
(2)股东人数广泛性,股东人数最少为 2 人,没有上限限制。
2 .公司的设立
设立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或者发起人人数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认缴的出资、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或发起人依法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公司法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有限公司只能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公司存在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
设立程序公司设立的程序大体上包括以下步骤:
① 公司股东或发起人签订设立公司的协议、订立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监事;
② 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分期缴付出资的,缴纳首期出资,并由验资机构验资;
③ 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3 .公司的注册资本及股东出资
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3 万元,股份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
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公司的,发起人以外的认股人只能以货币出资。
4 .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
1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2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3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且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但是请求提供担保的股东或者请求提供担保的实际控制人其所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此项表决。(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5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股东权利:
(1)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有限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份公司的股东按照持有的股份比例分取利润,但是股份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3)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股东义务:
(1)按期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或抽回股本。
(2)公司股东应当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 .公司的财务会计
公司应当依法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依法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润的 10 %列人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 %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从当年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
1 .掌握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2 .掌握一人有限公司的特别规定
3 .掌握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4 .熟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
1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会
(2)董事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的,其成员为 3 - 13 人;但是,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
1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其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3)经理
(4)监事会: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 3 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 1 至 2 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 1 / 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 .一人有限公司的特别规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章程由股东制定,不设股东会。股东做出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资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如果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的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由董事会制定,报国资监管机构批准。
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
1 .不设股东会,国资监管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2 .设董事会、监事会,其成员由国资监管机构委派。
3 .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资监管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三-四节
(三)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1 .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 1 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①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 /3时;
②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 / 3 时;
③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④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⑤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⑥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 .董事会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其成员为 5 人至 19 人。关于董事任期,董事会职权,适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其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除责任。
3 .经理
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职权适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
4 .监事会
监事会是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机构,其成员不少于3 人,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通过民主选举产生,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职权和任期参照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1 .上市公司在 l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 %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 /3 以上通过。
2 .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3 .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行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 .熟悉股份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1 .熟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2 .了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五-六节
(五)
1 .掌握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和程序
2 .熟悉公司债券的转让
(六)公司债券:
1 .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和程序
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公司债券,可以为记名债券,也可以为无记名债券。
2 .熟悉公司债券的转让
【例题1】2004年混合选择题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或者监事的职权包括:
A.检查公司财务
B.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C.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D.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E.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答案】ACD
【例题2】2005年单项选择题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增减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等事项做出决议,应当()。
A.经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B.经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C.经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D.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答案】D
【例题3】2006年单项选择题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时,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
A.10 %
B.20 %
C.35%
D.45%
【答案】B
【例题4】2005综合分析题
甲、乙两家国有企业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发起人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 (l)丙公司的注册资本拟定为 5
000万元人民币。其中甲以土地使用权折价 800 万元、厂房设备折价 700 万元出资;乙以现金400万元、企业商誉折价 100 万元出资。其余
3000万元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2)如果公司不能成立,由甲、乙根据上述出资比例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3)丙公司成立后,开办费用从公司成立当年的应税收入总额中作一次性扣除。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从下列问题的备选答案中选出正确答案。
1.根据 《 公司法》 的规定,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A.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有5个以上的发起人
B.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包括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
C.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 5 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
D.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l000万元
2.根据 《 公司法》 的规定,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拥有审批权的是()。
A.国务院授权的部门
B.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C.省级人民政府
D.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答案】BCD,AC,
【例题5】2004年综合分析题
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设立于
1996年的一家主营IT高科技产品的国有控股